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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應有之職責
依會計法第五十九條明定,各機關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其範圍包括財務審核、財務審核及工作審核,而審核重點在於審核預算執行之合規性與效能性,及會計事務處理之適正性,而會計人員之責任可分為財務責任及會計責任。
一、財務責任
責任事項 |
條文 |
責任性質 |
須負責之人員 |
內部控制 |
(一)應剔除或繳還款項追繳之連帶賠償責任 |
審計法第七十四條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事責任 |
1.機關長官 2.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 3.主辦會計人員 |
1.法令之遵循 2.提升行政效能(營運具效率與效果) |
(二)各機關或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之超付或誤付之賠償責任 |
審計法第七十五條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
民事責任 |
1.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2.主辦會計人員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1.法令之遵循 2提升行政效能(營運具效率與效果) |
(三)會計簿籍或報告記載與原始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
審計法第七十六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事責任 |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1.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2.提升行政效能(營運具效率與效果) |
二、會計責任
責任事項 |
條文 |
責任性質 |
須負責之人員 |
內部控制 |
(一)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帳及憑證繕寫錯誤之更正及賠償責任 |
會計法第六十七條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民事責任 |
關係會計人員 |
1.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2.提升行政效能(營運具效率及效果) |
(二)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等不合法行為之責任 |
會計法第九十九條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
1.行政責任(懲處、懲戒) 2.刑事責任(如有觸及刑法) 3.民事責任 |
主辦會計人員 |
法令之遵循 |
(三)內部審核人員之保障 |
會計法第一百零三條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賠償責任之免除 |
會計人員 |
法令之遵循 |
(四)會計檔案遺失、毀損之責任 |
會計法第一百零九條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得另行處理之。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1.行政責任(懲戒) 2.民事責任 |
主辦會計人員 |
提升行政效能(營運具效率與效果) |
(五)會計人員交代不清所衍生損失之責任 |
會計法第一百十九條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
1.行政責任(懲戒) 2.民事責任 |
1.會計人員 2.相關人員 |
1.法令之遵循 2.提升行政效能(營運具效率與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