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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若以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一天差旅費,而該收據為各大航空公司促銷之機加酒套裝行程5,000元,且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應如何報支?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核,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如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依上開規定尚不可核銷。爰本案應請該旅行業者於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銷。

【Q】: 請問機關首長赴金門、馬祖開會,為節省公帑,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該如何核銷?

A:關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核銷一節,經查審計部於89年7月4日以台審部壹字第893344號函同意, 旅行業者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活動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 證,故所詢之機關首長出差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如係以機關 名義透過採購程序委託辦理,依上開規定代收轉付收據可辦理核銷。

【Q】: 請問考績晉級之差旅費差額可否追溯補發?

A: 依本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台(七八)處忠字第○四六九六號函釋規定:「查公務人員奉派 出差,依據國內(外)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報支交通、住宿、膳雜、臨時等費,係屬公費並非 個人應得之待遇,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故考績升等不可追溯補發差旅費差額。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82/2004.6)

【Q】: 請問參加國際性協會年會之三天訓練課程得否報支其報名費?

A: 各機關執行因公出國案件,事先均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而經核准之出國計畫內容,即為報支各項 費用之依據。本案所詢之報名費如屬赴國外出差性質,自可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於行政費內報支;如屬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性質,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規定,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82/2004.10)

【Q】: 各項計畫經費支用是否應依採購程序辦理始能報支?

A: 依內部計畫執行機構審核處理準則規定採購前應依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Q】: 各項採購案是否應配合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如無共同供應契約,方可自行採購?

A: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如包含計畫執行機構,則應依法執行。

【Q】: 請問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

A:「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之十之零用費。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本案國外出差旅費,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一節,上開規定並未予明訂。另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比照上開規定,如對方供應膳食一餐者,仍可報支膳費全額;對方供應膳食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Q】:若薪資發放以金融機構劃撥轉存方式作業,其印領清冊可否不須領款人或金融機構蓋章?

A: 貴院支付人員薪資,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人員存款戶者,請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點規定,應由金 融機構簽收之文件報支,以符規定。

【Q】:請問機關負責採購人員,可否以其個人的信用卡,刷卡購置零用金額度內之商品(非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內之商品)?並是否有正式的解釋函令等可作明確之規範?若是不宜,已支付的小額貸款是否需作收回?

A:所提機關採購人員辦理各項零星採購,支付貸款時,除可直接以零用金支付外,另得以政府採購卡之為,目前尚無以個人信用卡支付貸款之規範。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5/2003.11

【Q】:請問若居住在高雄,奉派至台北參加為期一週的訓練,並居住於受訓機關提供之宿舍,惟受訓上課與宿舍地點不同,致需另搭乘捷運前往上課之捷運交通費可否報支?其與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處忠字第○九三○○○○○○八號函函規定受訓人員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補助受訓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往返之交通外,餘不補助之解釋是否抵觸?

A:所詢奉派至外地受訓,受訓上課地點與宿舍不在同一地點,得否報支上課地點與宿舍間之捷運交通費乙節,為顧及實際需要,得比照現行上下班交通費之規定報支兩地點間公、民營汽車之交通費,惟如在原服務機關按月領有上下班交通費時,不得重領。另本處上開函釋,係基於上課地點與宿舍係在同一地點(亦即無交通費問題)所作之解釋,故所詢與上開函釋並無牴觸。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80/2004.4

【Q】: 請問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參訓人員因家住鄰近地區每週一至週五、晚餐及住宿均自理,訓練機構亦提出其未用餐及住宿之證明,該員可否請領週一至週五之膳費及往返交通費?

A:所詢受訓補助問題,因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參訓人員家住鄰近地區,每週一至週五早、晚餐及 住宿均自 理,雖訓練機構亦提出其未用餐及住宿之證明,該員仍不得請領週一至週五之膳宿費 用;另有關 其每日往返之交通費得否報支一節,本處已作成如下通案解釋。
行政院主計處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
主旨: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 一案,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明: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8/2004.2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台 九十忠 授字第○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合先敘明。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 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Q】:請問若以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一天差旅費,而該收據為各大航空公司促銷之機加酒套裝行程5,000元,且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應如何報支?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核, 故旅 行 業代收轉付收據,如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依上開規定尚不可核銷。爰本案應請該 旅行業者於 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銷。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8/2004.2

【Q】:請問如於下班後因業務需要前往出差地點,則當日能否支領膳雜費?又出差期間如因急要公務返回機關地,例如某日11:40返抵機關處理公務,並於當日18:00離開機關接續出差行程,則當日可否支領膳雜費?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半日之公差 ,其膳雜費得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一報支,又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必要費用, 故所詢有關下班後才開始出差行程或出差期間因急要公務返回機關處理後,並於當日重返出差地 ,則當日可否支領膳雜費一節,貴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在該要點規定範圍內核酌辦理。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7/2004.1

【Q】:請問機關首長赴金門、馬祖開會,為節省公帑,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該如何核銷?

A:關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核銷一節,經查審計部於89年7月4日以台審部壹字第893344號函同意, 旅行業者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活動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 證,故所詢之機關首長出差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如係以機關 名義透過採購程序委託辦理,依上開規定代收轉付收據可辦理核銷。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6/2003.12

【Q】: 請問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

A:「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6/2003.12

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之十之零用費。

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地 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 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 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 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 十報支。本案國外出差旅費,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 食費如何計算一節,上開規定並未予明訂。 另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 額列報。 如 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比照上開規定,如對方供應 膳食一餐者,仍可報支膳費全額;對方供應膳食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Q】:請問受訓職務之職務代理人已支兼職交通費,被代理人是否得於受訓期間之週休二日因處理緊急公務,報支加班費或補休以及支領往返交通費。

A:「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三點規定:「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 訓練或講習 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之規 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 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本案被 代理人受訓,於受訓期間之週休二日返校加班處理緊急 公務,依上開規定,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6/2003.12

【Q】:依91.10.15院授主忠字第091006979號函交通費核發之補充規定,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現今有同事整個月因請假(如產假)未來上班,本機關作法仍是自第八日開始扣除交通費,即整月未上班仍可領七日之交通費,如此作法是否合乎前開交通費核發之補充規定?

A: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授主忠字第○九一○○六九七九號函所訂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充 規定(四): 「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在七日以內者 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以娩假 為例,現行規定娩假可請四十二 日,其實際涵蓋日曆天數為二個月份或三個月份,該娩假期間 之前七日,交通費照發,自第八日起,至 假期屆滿日止,應按日扣除交通費,亦即娩假自第八 日起不發給交通費。來函所稱整月未上班仍可領七日之交通費,是否合乎前揭補充規定一節, 因所提供之資料並不完整,未能知悉何月何日開始請假,仍 請依上開說明辦 理。如仍有疑義, 請電(02)33567322黃專門委員洽詢。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4/2003.10

【Q】: 本機關因違反貨物稅規定而遭受罰款,請問是否能由業務費支應?相關規定為何?

A:關於機關「首長座車兼警備車」經財政部國稅局認定未符合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條所定「專供」 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之用途,須予罰款,能否由業務費支應一節,如經判決 結果須繳付是項罰 款,宜由貴機關先行認定是否有人為疏失,如未有人為疏失而應由機關負擔 者,自可本於權責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4/2003.10

【Q】: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是否得另行支給投標文件(如廠商提供有關評審項目之相關書面資料、計劃書等)評審費用?其支領標準如何?

A: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4/2003.10

一、有關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臺八十九忠授字第一六四九四 號函頒「統 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其中出席費係因會議之 出席所得支給之 酬勞,審 查費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 同。

二、專家學者如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則應由機關依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屬 會前準備作為出席會議發表意見之參考者,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 支給審查費,除此之外,則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 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 項」所訂標準支給審查費。

【Q】: 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能否報支交通費?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 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 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 得報支。...。」,故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自不得報支交 通費。
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3/2003.9